第141期經貿法訊

發行人:楊光華
總幹事:黃致豪
主 編:周芷維、陳家豪
編 輯:田起安、葉慈薇、黃以涵、莊雅涵、張凱媛、李亞璇、
莊涵因、陳亮吟、顏志昇、吳孟洲、趙思博

發行刊號:第一百四十一期
發行日期:2013/1/10

最新訊息

各位讀者:

◎本期電子報內容計有:

1.檢視美國肉品原產地標示案關於合理履行期間之仲裁判決

2.試析印尼對進口小麥粉採行防衛措施之目的得否達成

3.試論阿根廷進口限制措施與WTO規範之合致性

經貿法訊

檢視美國肉品原產地標示案關於合理履行期間之仲裁判決
美國肉品原產地標示案(US-COOL)之上訴機構報告於去(2012)年6月29日出爐,該報告裁定美國肉品原產地標示規定給予加拿大及墨西哥進口肉品較本地生產肉品為差之待遇,違反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of Trade,TBT協定)第2.1條,該案判決出爐後,原告國加拿大、墨西哥和被告美國針對履行裁決之合理期間(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未能達成合意,按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以下簡稱DSU)第21條規定,若雙方當事國對於該合理期間無法達成合意,即應訴諸仲裁認定之,故本案當事國最終訴諸WTO進行仲裁,該仲裁裁決於去年12月4日發佈,認定美國履行本案判決之合理期間,係自小組和上訴機構報告被採納當日起十個月,意即美國履行DSB裁決之合理期間將於2013年5月23日終止,據此,本文欲檢視此仲裁裁決針對合理期間之判准及認定,以釐清該案履行期間之爭議,並揭櫫其中判准以供未來涉訟仲裁之參考。……(詳全文)

試析印尼對進口小麥粉採行防衛措施之目的得否達成
印尼政府應印尼小麥製粉廠協會(Indonesian Wheat Flour Mission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APTINDO)之聲請,在對進口小麥粉進行防衛措施調查後,於去(2012)年12月5日通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表明其將對進口小麥粉實施臨時性防衛措施──對小麥粉課徵從價稅20%之臨時性關稅。然而,在WTO使用防衛措施有許多規定須注意,一來防衛措施之實施必須符合不歧視原則,所有進口產品將受到同等貿易限制,則此舉將對所有出口小麥粉至印尼之會員造成不便,影響範圍甚鉅,二來,印尼採用此措施亦會造成其極大的負擔因其須履行之義務眾多,本文以為並非明智之選擇,故而令人好奇印尼基於何種動機決定採用防衛措施,下文中將試圖從防衛協定尋求答案,並進一步分析印尼是否能達成其目的。…… (詳全文)

試論阿根廷進口限制措施與WTO規範之合致性
2001年時,阿根廷曾面臨高度通貨膨脹、資金外流及外債高築的經濟危機,自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後,阿根廷政府為避免國內再度面臨當時嚴重的經濟蕭條,其陸續採取數項進口限制措施,包含國外進口商進口商品至阿根廷時,需同時幫助阿根廷國內企業出口等值商品的「進出口等額制度(one-to-one policy)」、進口商須在進口前得到阿根廷政府核發的「非自動進口許可證(non-automatic import licensing)」,以及每項商品於進口前,須申報商品詳細資料等措施,以保護國內產業,消除貿易逆差。……(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