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WTO秘書長選任之觀察
2. 論DSU第6.2條第四要件之認定方法——以「韓國—氣動閥案」為例 3. 倫敦國際仲裁法院頒布《2020年規則》:小幅度修正以滿足現代需求 4. 愛爾蘭資訊保護委員會與臉書間跨境資料傳輸爭議之發展 |
為了使會員們得以專注籌辦明(2021)年第12屆部長會議,WTO原巴西籍秘書長阿茲維多提前於今(2020)年8月31日卸任。總理事會因此根據2002年通過的「WTO秘書長選任程序」規定,展開三階段選任程序,預計於今年11月7日前選出新任秘書長。由於是秘書長提前卸任,故依前述選任程序規定,不僅選任程序得以加速,出缺期間亦須擇定一名副秘書長代理。孰料會員對於代理秘書長人選立場分歧,目前只決定延長四名副秘書長任期…. (詳全文)
論DSU第6.2條第四要件之認定方法——以「韓國—氣動閥案」為例
小組成立請求須符合《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第6.2條之要件,然而根據過往案例,控訴國在該請求中尚須解釋其「如何或為何」認為被控訴國之系爭措施不符合特定義務。只是此項由案例發展出來的要件備受爭議,例如在「韓國—氣動閥案」中,上訴機構即與小組之見解不同,認為「如何或為何」要求並非獨立於上述第6.2條以外的額外要件…. (詳全文)
倫敦國際仲裁法院頒布《2020年規則》:小幅度修正以滿足現代需求
今(2020)年8月11日,倫敦國際仲裁法院頒布新修正之仲裁規則,該規則於今年10月1日生效,其主要修正內容包含:「早期決定」規定之明文化、擴大「複數程序和請求」之合併權力、仲裁程序之電子化、以及其他針對提高仲裁效率之修正,其目的在於使仲裁程序更為簡化和明確。最新規則雖不具有實質內容的開創性,但此次修改既滿足仲裁使用人的需求,亦有助於保持倫敦國際仲裁法院規則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詳全文)
Schrems I案後,愛爾蘭資訊保護委員會透過愛爾蘭高等法院向歐盟法院提出請求,以確認標準契約條款可否作為歐盟與美國間資料傳輸的依據。而在歐盟法院作成Schrems II案之先行裁決後,臉書和愛爾蘭資訊保護委員會對法院見解有各自的解讀,進而造成現今之紛爭。臉書於聲明中表示,其將會繼續以標準契約條款作為跨境傳輸的依據,惟據報導愛爾蘭資訊保護委員會已對臉書頒布一傳輸禁令…. (詳全文)
發行資訊 |
發行人:楊光華
指導教授:楊光華、楊培侃
總幹事:張騰元
主 編:鄭伊廷、鍾子晴
編 輯:鐘苡甄、吳敬廉、馮小蓁、魏世和、尚子雅、賈棕凱、張書芳、易婕、李昀蓁、曾崇耘、鍾雅媛、葉瓊蔓、王郁婷
發行日期:2020/10/12